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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务部)

2013-05-21 20:30 来源:未知


行政事项名称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监管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1年第332号);
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26号);
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2001年第10号);
五、《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令 2001年第25号)。
申请条件
申请进口的产品符合其经营范围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
三、申请进口报告;(写明本年度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已报关情况及本次申领情况,介绍企业概况、行业情况、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能及进口计划 ,旧设备请写明设备状态 。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简要写明上述内容。)
四、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
五、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六、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 针对不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设备:(共十大类)
(一) 汽车产品
1、申请进口乘用汽车整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须注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2、以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整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相关的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3、汽车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底盘用于生产或改装某款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技术参数表;
4、其他情况申请进口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在网上申报时应将上述情况在“企业进口说明”栏中注明。
(二)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
1、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1 8525101000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核准章
2 8529109029 其他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
3 8543892010 无线广播电视用功率放大器
4 8543899020 无线广播电视用激励器
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核准章
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及零部件
1 8525201100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2 852812100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3 8529109021 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
4 8529901011 卫星电视接收用解码器
5 8529901012 卫星电视接收用收视卡
6 8529901013 卫星电视接收用器件板卡
7 8529901014 卫星电视接收用专用零件
8 8529909011 卫星电视接收用高频调谐器
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批复原件
(三)纺织机械
1 8445203100 气流纺纱机(转杯纺纱机)
2 8445204100 棉纺纱机
进口旧纺机应提交质检部门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国家发改委回复的征求意见函
(四)烟草设备
1 8478100000 其他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2 8478900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用的零件
1、进口设备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的年度计划表中
2、申请表须加盖烟草专卖总局机电办转报章
(五)光盘生产线设备
1 84435912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2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
3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
4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粘合机
5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
6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
7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8 9031490010 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光盘质量离线检测仪
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
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及光盘生产设备清单
(可录光盘生产线,根据目前国家的管理职责划分,须经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复)
2、光盘行业经营许可证
(六)移动通讯设备
1、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
( 1)GSM、CDMA成套散件
1 8525202211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2 8525202221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
1、申请报告(写明当年申领许可证情况及使用情况、动态反映产销情况,预计生产需求情况、发改委批复文号,首次申请时须提交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
( 2)整机
1 8525202219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2 8525202229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
1、申请报告(如是仿制样机,需写明仿制样机的具体用途)
2、用于直接销售的手机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并请每个季度提供一次国外品牌的制造商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资格文书。
( 3)其他制式
1 8525202290 其他手持式无线电话机
*适用该税号的有小灵通、3G手机、GSM和CDMA双制式手机、车载无线电话。
*1、小灵通手机须提供无委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
*2、用于研发进口的3G、GSM和CDMA双制式手机;
*3、车载无线电话,受理国内代理经销商销售或作为维修备品配件,须提供无委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
2、基站和无线用户接入网
1 8525209210 GSM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2 8525209220 CDMA式移动通信基地站
3 8525209290 其他移动通信基地站
4 8525209300 无线用户接入网设备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
3、其他移动通信设备
1 8525202900 其他移动通讯设备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
(七)游戏机类设备(从国办发 [2000]44号文)
1 9504100000 电视电子游戏机
2 9504301000 电子游戏机
3 9504309000 其他游戏用品
4 9504901000 其他电子游戏机
(八)数控机床类:
1 8456100010 辐射元件激光切割机
2 8456100090 其他用激光或其他光或光子束处理的机床
3 8456301010 数控放电加工机床
4 8456301090 其他数控的放电处理加工机床
5 8457101000 立式加工中心
6 8457102000 卧式加工中心
7 8457103000 龙门式加工中心
8 8457109000 其他加工中心
9 8458110000 数控卧式车床
10 8458910000 其他数控车床
11 8459210000 数控钻床
12 8459310000 数控镗铣床
13 8459611000 龙门数控铣床
14 8459619000 未列名数控铣床
15 8460211000 数控外圆磨床
16 8460219000 未列名数控磨床
17 8461401000 切削金属的数控切齿机,齿轮磨床
18 8462101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锻造或冲压机床
19 8462219000 加工金属的数控弯曲、折迭机床
20 8462411900 其他数控冲床
1、技术参数表
2、进口旧数控机床类设备,应提供国家质检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九)船舶类:
1 8901201100 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
2 8901202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3 8901203100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
4 8901209000 其他油船
5 8901902100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
6 8901903100 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
7 8901904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
8 8901908000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除了不需要提供旧船舶技术评定书,与旧设备类船舶中规定提供的材料一致。
(十)飞机类
1 8802300000 中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2 8802401010 25吨≤空载重量<45吨客运飞机
3 8802401090 其他大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4 8802402000 特大型飞机及其他航空器
1、国家发改委或民航总局的批复复印件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适航证复印件(旧飞机需提供,后补)
――由商务部签发的旧设备:
(一) 胶印机(限于最终用户申请):
1 8443110000 卷取进料式胶印机
2 844319100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3 8443199000 其他胶印机
1、申请表的第12项“规格、型号”栏目中注明制造年限
2、印刷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3、设备检测说明
4、新闻出版总署回复的征求意见函(须同意)
5、国家质检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
(二) 船舶类:
1、客船
1 8901101010 高速客船(包括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
2 8901101090 其他机动巡航船,游览船及各式渡船(包括主要用于客运的类似船舶)
3 8901109000 非机动巡航船、游船等主要供客运的船、渡船
4 8901909000 其他非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2、冷藏船
1 8901300000 冷藏船(编号为890120的船舶除外)
3、油船
1 8901201100 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
2 8901202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3 8901209000 其他油船
4、液化石油气船
1 8901203100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
5、货船或客货兼运船舶
1 8901902100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
2 8901903100 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
3 8901904100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
4 8901908000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
( 1)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
6、工程船、工作船类
1 8905901000 浮船坞
2 8905909000 灯船、消防船、起重船等不以航行为主的船舶
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
( 1)交通部水运司的批复复印件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
7、生产平台
1 8905200000 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具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两份原件)
8、渔船类
1 8902001000 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
2 8902009000 非机动捕鱼船、加工船等加工保藏鱼产品的船
监督程序
一、企业向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
二、地方、部门机电办初核;
三、商务部审核。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并发证。
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010-65197855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010-65197970、65198815、84095353